江淮回应《处罚决定书》 减少今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江淮汽车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回应公告,对总计为170361436.54元罚没款 ,江淮汽车方面将相应的减少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环保车罚字[2018]19号),主要内容如下:经检验,你单位3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你单位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 879836.54 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 84740800.00元)二倍罚款 169481600元,共计一亿七千万零三十六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本次抽查的车辆为京五排放标准(第1阶段)的载货汽车产品,只在北京销售,该款产品共计765台,随着2018年9月1日北京实施京五排放标准(第2阶段),该款产品已经停产,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次罚没款将计入2019年公司损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7月6日
事件经过
今年5月,有媒体报道“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公告显示,拟对江淮汽车涉嫌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重大处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份对公司新车环保一致性进行抽查,2018年7月份发现公司三台京五状态载货汽车产品疑似存在问题。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公司将于2019年4月15日对公司是否涉嫌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重大处罚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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